近日,西宁市民王女士向本报社区联络站反映,3月20日晚,她在“歌王火吧”预订了一个包厢,准备和朋友庆祝自己25岁生日。为了在庆祝生日的同时也让大家一饱口福,王女士在家自制了一份麻辣小龙虾,就在大家进门时,服务员拦住了王女士,“这里不能外带酒水和食物。”经过一番讨价还价,最后王女士一行人多付了50元服务费才将小龙虾带入了包厢。
2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王女士所说的KTV。刚进大厅,就看到吧台旁贴着显眼的标志,上面写着:“本店为您提供优质酒水、健康食品,谢绝自带,敬请谅解。”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堂经理告诉记者,服务员会向消费者口头提醒这一规定,“我们只负责执行”。
有关法律人士认为,新《消法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,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”
西宁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如果遇到类似王女士的情况,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。即便要给,也要对方出具相应票据。之后,消费者可持相关证据向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。 (作者:郭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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